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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
(相关资料图)
区法院审结一起
高温下做工过程中突患热射病
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
判决两名老板向工人作出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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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陈某、余某夫妻二人承租的棚位
2021年,陈某、余某夫妻二人在双福国际农贸城承租了一棚位,用于经营废品回收业务,该棚位由钢结构搭建而成,用油布遮盖,四周敞开,十分简陋。陈某雇请10余名工人在此从事分拣废品等工作。
2022年7月某日,工人雷某在工作中感觉身体不适,陈某劝其回家休息,并在现场放置冰水、藿香正气水等,叮嘱工人注意防暑降温。第二天下午,雷某在工作中突然昏迷,工友随即拨打急救电话,雷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,并被诊断为热射病。
因病情严重,雷某共计住院41天,产生医疗费14余万元,被鉴定为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五级伤残,两年内需部分护理依赖。
陈某、余某认为
雷某是按工作量来计算工资,对上班时间没有强制要求,双方关系基于承揽合同,不存在劳务关系。
另外,雷某本人身体素质偏弱,患病有一定自身原因,二人在工作场所配备消暑解暑药品、饮料等,已尽到了经营者的注意义务。
区法院审理认为
区法院审理认为,陈某指定了雷某工作场所,安排工作内容,而雷某是直接提供劳务,双方劳务关系成立。按照民法典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余某与陈某经营废品回收业务的棚位隔热效果差。在气象部门发出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后,二人虽采取一些防暑降温措施,但仅仅放置藿香正气水、冰水不足以应对长期罕见高温天气,存在一定的过错。
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年龄已达56岁。在前一天工作中感觉身体不适后,未听劝阻及时采取措施或者脱离工作环境,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。
经鉴定,雷某本次患病产生的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共计72万余元。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,认定雷某自行承担40%的责任;陈某、余某承担60%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,共计44万余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
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对于热射病患者,如果已经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,患病后可以及时申请职业病诊断,并进行工伤认定,从而享有工伤保险待遇。
如果其与用工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,而仅是一种劳务关系,其可以基于劳务关系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进行维权。
全媒体记者:阮瑞雪
通讯员:闫 洋
编辑:陈柳颖 编审:胡德赛
值班副总编辑:涂 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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